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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击者”应报案,厚植反家暴社会土壤

  • 2020-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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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击者”应报案,厚植反家暴社会土壤

■ 社论

家暴不是家务事,在家暴面前,任何人都不该做袖手旁观的看客。立法要求人们及时介入或举报家暴行为,谈不上“过分要求”。

据新京报报道,7月2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二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应当”报案……这意味着,一个人只要目睹了家暴现场,就有义务报案——即便他只是个“路人甲”。

在家暴动辄刺激公众敏感神经,也成了大众关切议题的语境中,此举很难不引发舆论关注:这是首次有地方性法规拟对家暴行为“目击者”的报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相当于将“强制报告义务主体”进行了扩充。

明确家暴“目击者”应报案,本质上也重申了一点:家暴不是家务事。在家暴面前,任何人都不该做袖手旁观的看客,或者轻易转过身去装作没看见。

这无疑是有的放矢:虽然“家暴不是家务事”在当下渐成社会共识,可这离转化为“路见‘家暴’,出手相助”的广谱性行动自觉,仍有距离。“家事化”判断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总是轻易“劝退”一些人的干预念头。而广东拟立法规定家暴“目击者”应报案,就是对此的矫枉与纠偏。

值得注意的是,把目击者也纳入“强制报告”责任主体之列,是反家暴地方立法层面的“创新”。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单位、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暴“有权及时劝阻”,但广东这份草案中的表述口径则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反家庭暴力法将应当报案的主体限定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情形则是“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这份草案则往前迈出了一大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都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明确家暴“目击者”应报案,的确是对法律权利义务的调整。这拓宽了人们的义务区间,但无关道义绑架:不论是着眼于反家暴亟须的“社会共治结构”,还是从干预成本、公民道德自觉等角度考虑,要求人们及时介入或举报家暴行为,都谈不上“过分要求”。

当某些肆无忌惮的家暴行为呈现出“外向化”特征时,不只是那些与反家暴反虐待直接相关的受理、跟进和转介人员,目击者也有跟不法行为作斗争的义务。更何况,拍照存证和报案没那么高的现实风险,但“做还是不做”,却决定了行善和助恶的朝向,还可能改变受害者的遭遇乃至命运。

要求家暴“目击者”应报案,是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的“更进一步”,但这不是将法律泛道德化的乱来,而是拿捏好了“善法”分寸:广东草案修订也是在研判基础上,将“有权”报案修改为了“应当”报案,并非想当然。

说到底,反家暴地方立法,家暴防治网络织得越牢越好——只要严守法治框架,多些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的“更进一步”也无妨;对于其他地方立法中的好举措,各地也宜见贤思齐、善于对标。像明确路人“见家暴得管”,就颇具范本价值,可资各地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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