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被罚3万
新农商网8月26日讯 近日,本网记者从信用中国(山东青岛)公布的信息获悉,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平度市城乡建设局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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