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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博山一养老院发生老人走失意外身故 谁来担责!?

时间:2023-03-14 16:30 来 源:中国地名新闻网 作 者:本网记者 浏览 字体:

         原标题: 淄博博山一养老院发生老人走失意外身故

        本网3月14日讯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增加,“养老”已成为社会越来越重视的话题,有的老人也开始选择进入养老机构,希望减轻子女的压力。但目前社会上的养老机构参差不齐,如果老人在入住中出现了问题,养老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2023年2月份,年近78岁的徐承年老人与淄博市博山区逸乐老年养护院签订服务合同,并入住该养老院。2023年3月5日下午3点徐某从养老院走失,晚上7点养老院通知徐某家属老人不见了,随即,其家人立刻报警并联系救援队四处寻找。3月8日下午4点,通过民警的帮助,其家属在野外发现徐承年老人已经意外身故。

        “事故发生后,我们就想养老院给个说法,为什么老人好端端的入住,因为疏于管理,导致老人走失死亡。”老人的儿子告诉记者,“当我们到养老院以后,他们管理人员态度十分冷漠,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口口声声强调自己是国有企业,一切按照法律办事。”

         对此,记者多次拨打淄博市博山区逸乐老年养护院的前台及办公室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随即找到了该院主管单位,拨通了处理此事的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康养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颐养健康集团逸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胡为安的电话,打通后记者刚刚开口,对方就挂断了电话,后拨打再无回应。

        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徐承年老人与淄博市博山区逸乐老年养护院签订了服务合同,便意味着双方应当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养老院对老人具有照顾、注意义务,但涉案的养老院并没有良好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了老人走失的后果。

        而除此之外,由于养老机构具有特殊性,民政部门对于养老机构有专门的规定,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民政部门可以对养老机构责令整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养老院内的老人走失,养老院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记者梳理发现,此前有多起“养老院疏忽致老人走失死亡”事件,最终法院审理后普遍认为,原告老人居住在被告养老院,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疏于管理,没有安排专人值班,导致老人走失死亡,被告存在过错,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公开资料显示,淄博市博山区逸乐老年养护院成立于2019年8月5日,注册地位于淄博市博山区双山路14号,法定代表人为张玉军,是山东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权属企业。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老人进入到养老机构,而如何规范养老机构,如何保障老人的权益,将会是全社会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对此事件,本网将继续关注。(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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