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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抢房事件跟踪:抢房分房违法

  • 2016-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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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23日,中央第一轮巡视对山东、安徽等4省“杀回马枪”的消息,让走投无路的韩纪重“一下子看到了一线希望”。

  2014年,中央巡视组对山东巡视,发现山东存在的问题包括“对腐败案件查处力度不够,有的对查办案件有畏难情绪,有的案件处理偏轻”等,腐败较为严重的领域包括“有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插手工程招标、土地转让问题突出;有的领导干部与企业老板勾结,围标串标,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等。

  居住在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2323号的韩纪重老人,这两年经历了太多的变故和打击,也和民生工程项目未依法招投标不无关联。

  记者持续报道的济南抢房事件,被人民网、央广网、凤凰网等各大新闻门户网站广泛转载,山东省和济南市住建部门有关领导高度关注,作出重要批示责令调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韩纪重在对长清区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胜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也认定了长清区政府对民生工程项目文昌片区旧城改造工程未依法实施招投标。

  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逸和公司)对外预售房屋,却未依法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

  济南市发改委核准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重要材料等六项公开招标项目方案,长清区有关方面除了“施工”这一项其余均未进行公开招标。

  2015年7月19日爆发的第三次“抢房事件”中,韩纪重病中的儿子韩卫被打昏迷,120救护人员将其送到医院紧急抢救。2015年9月7日,韩卫病情加重,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强行分房抢房行为违法

  2015年8月3日上午,山东省住建厅收到韩纪重对济南市长清区旧城改造项目——逸和城C2地块2号楼、4号楼未经验收便强行交付房屋问题的举报。

  韩纪重在举报信中说, 2014年11月5日,在他多次要求逸和公司进行竣工结算验收交工未果的情况下,由长清区政府协助逸和公司组织100多人强行收房,并交给了购房人。

  房屋未验收便交付使用,不仅严重违反《消防法》、《建筑法》、《规划法》、《环保法》、《标准化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留下了严重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隐患。

  山东省住建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李兴军副厅长,对韩纪重的举报做出重要批示,发出转办函,请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调查,将处理结果报住建厅并告知《法律与生活》杂志社。

  济南市建委主任、党委书记田庄对韩纪重上述举报也高度重视,责成市建委主管领导组成调查组,严格依法调查处理。

  有关部门经过调查,韩纪重举报的两栋安置楼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情况属实。2015年9月28日、10月12日,长清区行政执法局对逸和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分别给逸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留置、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罚款227400元、22740元。

  未经验收交付房屋行为,住建部门认定违法,并进行了行政处罚,韩纪重告诉记者,这说明,发生于2014年11月15日,长清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袁长奎、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云成、信访局副局长赵士东参与、组织、指挥,撕法院封条、强行撬锁抢房交房行为,“更是违法的”。

  之后于2015年7月3日、7月19日发生的购房户两次撕法院封条、强行撬锁的抢房行为“也是违法的”。

  但是,有关部门并未对三次实施违法抢房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韩纪重行政诉讼胜诉,长清区政府被判重新作出答复

  韩纪重认为,逸和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是因为作为建设主体的长清区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私自将民生工程项目——文昌片区(老城区)旧城改造工程——给了无资金能力、且为该项目刚成立的逸和公司,“如果公开招标,开发商资金实力和信誉一定有保证,就不会出现政府官员参与抢房分房等问题了”。

  2015年4月21日,韩纪重向长清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公开C1、C2地块发包和招标公告、逸和公司中标通知书等政府信息以及这两个地块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及公开开招过程记录资料等信息。

  6月27日,韩纪重收到了长清区政府6月25日作出书面答复:C1、C2地块发包和招标公告、逸和公司中标通知书等政府信息不存在;关于C1、C2地块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及公开开标过程记录资料等信息,第三人逸和公司不同意公开。

  韩纪重认为,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且其告知书不合法,遂将区政府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8月3日、9月1日,济南市中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政府公开信息案。

  12月4日,宪法宣传日,韩纪重收到了济南市中院11月30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韩纪重胜诉。长清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

  该判决认定,原告韩纪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项内容为长清区文昌片区旧城改造C1、C2地块发包公告、招标公告、逸和公司中标通知书。因被告未就长清区文昌片区旧城改造C1、C2地块组织实施发包、招标行为,原告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被告依法向原告依法进行了告知,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及第三人逸和公司认为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二项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但均未提交证明上述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因此,被告长清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和不予公开告知书》中决定对韩纪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二项内容不予公开的答复,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为此,济南市中院依法判决:

  一、撤销被告长清区人民政府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和不予公开告知书》中关于韩纪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二项内容(逸和公司就长清区文昌片区旧城改造C1、C2地块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及公开开标过程记录资料)的答复;

  二、被告长清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针对原告韩纪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第二项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12月30日,被告长清区人民政府根据判决书的要求,作出(2015)第7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韩纪重提出的“逸和公司就长清区文昌片区旧城改造C1、C2地块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及公开开标过程记录资料”重新作出了答复,由于该项信息“本机关不掌握”,建议韩纪重对向长清区住建委申请信息公开。

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未依法招标

  韩纪重收到济南市中院的行政判决书后,随即向济南市发改委申请对“长清区文昌片区旧城改造(逸和城)一期工程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进行信息公开。

  2015年12月8日,济南市发改委受理了韩纪重的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12月25日向韩纪重作出了(2015)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根据济南市发改委向韩纪重公开的招标方案核准意见,逸和城工程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重要材料等六项内容公开招标。

  2016年1月8日,根据长清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第7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和济南市发改委(2015)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韩纪重向长清区住建委申请对逸和城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重要材料等六项公开招标内容,公开有关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单位、中标候选人、定标、中标结果公示、经监督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及开标记录等公开招标文件资料。

  1月26日,长清区住建委对韩纪重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除了施工招标信息存在,其他5项招标信息不存在。

生效判决认定文昌片区旧城改造民生工程未依法招标

  长清区文昌片区(老城区)旧城改造一期工程作为民生工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应予公开招标。为此,韩纪重向长清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长清区政府2015年6月25日作出书面答复告知,“C1、C2地块发包和招标公告、逸和公司中标通知书等政府信息不存在”。

  济南市中院2015年11月30日作出、如今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认定,原告韩纪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项内容为长清区文昌片区旧城改造C1、C2地块发包公告、招标公告、逸和公司中标通知书。“因被告未就长清区文昌片区旧城改造C1、C2地块组织实施发包、招标行为,原告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

逸和公司无证预售房屋

  2015年11月17日,韩纪重向长清区住建委递交申请,要求公开逸和城C2地块2号楼及其一层、4号楼及其六层的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

  11月23日,长清区住建委作出书面告知书,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韩纪重认为,回迁房不应该也不能对外销售,同时,无预售销售许可证,预售房屋违法。

韩纪重的儿子在抢房事件中被打一个半月后死亡

  2014年11月5日发生的有警方、120救护车辆、城管等政府部门人员在场,长清区人民政府官员参与并协助,逸和公司人员、部分购房户采取撕法院封条、强行撬锁等手段实施的“抢房事件”,为2015年7月3日、7月19日发生的两次“抢房事件”埋下了隐患。

  2015年7月3日,爆发第二次“抢房事件”:购房户强行抢房,并对韩纪重老伴儿动武,病中的儿子韩卫也被打倒在地,住处门窗及室内部分物品被砸毁。

  韩纪重以书面告知书的形式,从法律的角度,详细分析了购房户应依法理性维权和两次抢房的违法性,不能违反《民诉法》甚至《刑法》采取撕法院封条及打砸抢的方式抢夺尚未交工验收、依法依约处于抵押和查封状态的房屋。

  但是,无济于事。

  2015年7月19日上午,又爆发了第三次“抢房事件”:韩纪重家中一片狼藉,老伴儿被打翻在地,病中的儿子韩卫被打昏迷,120救护车将韩卫拉到医院紧急抢救。警方也就韩卫被打问题到医院对其进行了调查。

  但是,2015年9月7日,韩卫病情加重,再次入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心碎与苦痛,让拿不到工程款被债主逼债心力交瘁的两位老人一下子又苍老了许多。

              济南抢房事件跟踪:抢房分房违法

                      10月15日下午,韩纪重的老伴儿到拘留所探望韩纪重,两口子心情沉重 

 2015年10月14日,还未从失去唯一爱子的悲痛中走出来的韩纪重,又因为没有及时报告财产,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政拘留15天。10月29日,患有严重糖尿病的韩纪重走出行政拘留所的时候,接他回家的女儿,抓着他的手,泪流满面。

向“杀回马枪”的中央巡视组实名举报

  2016年2月23日,中央第一轮巡视对山东、安徽、湖南、辽宁4省“杀回马枪”的消息,让走投无路的韩纪重“一下子看到了一线希望”。

  新闻报道中指出,2014年3月29日至5月28日,中央第四巡视组对山东省进行了巡视。在反馈中,巡视组组长张文岳用450多字大篇幅点出了山东存在的问题。其中,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对腐败案件查处力度不够,有的对查办案件有畏难情绪,有的案件处理偏轻,对省管正职领导干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任追究不力。至于如何具体腐败,张文岳连用三个“有的”举例称:有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插手工程招标、土地转让问题突出;有的领导干部与企业老板勾结,围标串标,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有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不严,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问题。

  2月28日上午,中央第三巡视组进驻山东省,对该省开展巡视“回头看”工作召开工作动员会,并公开了专门值班电话和邮政专用信箱。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主持会议并做了表态发言。

  韩纪重要反映的问题,正是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2月24日及之后,韩纪重就长清区政府未依法对长清区文昌片区旧城改造C1、C2地块民生项目工程组织实施发包、招标,施工合同价与施工中标通知书价相差545万元不知去向,济南市发改委核准的民生工程被擅自改为高层商品楼并要开工建设预售,以及长清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乱作为、不作为等问题,分别向中央第三巡视组,以及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发改委、济南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

  3月2日,记者获悉,山东省住建厅领导非常重视韩纪重的实名举报,批转执法处和山东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调查处理。

  山东省住建厅执法处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就韩纪重反映的拖欠工程款问题,责成济南市建委催办;对无证售房问题,要求济南市建委依法调查,严肃处理。

  山东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领导介绍,韩纪重举报的长清区政府对民生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招投标问题,已责成相关部门开始调查。

  上述领导表示,如果问题确实存在,绝不姑息,一定依法严肃查处,并书面答复举报人。

专家点评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针对记者调查后刊发的济南抢房事件系列报道,认为:

  第一,在住建等部门确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便交付房屋行为违法,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严查严处行政不作为官员的情况下,2014年11月5日,长清区政府官员参与的强行分房行为违反《物权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对于未竣工验收交付的工程享有占有权,非依法不能侵犯。

  第二,购房户所谓的自主维权的抢房行为是违法的。非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施工企业对未交付工程享有的物权不受侵犯。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债权不能侵害施工单位的物权。

  第三,长清区政府在信息公开时回答C1、C2地块项目政府信息不存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也证实,长清区人民政府未就长清区文昌片区旧城改造C1、C2地块组织实施发包、招标行为。也就是说,作为民生工程的旧城改造项目,并没有依法进行招投标,本该作为建设主体的长清区人民政府却将这个民生项目私自给了逸和公司不合法,违反了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招标投标法》。由此产生的可能烂尾的后果应追究决策者的责任,不仅要查处渎职行为,还要看看是否有权钱交易。

  第四,2014年11月5日长清区政府参与强行分房没有法律授权是乱作为。有关决策者和实施者应该被行政问责。

  第五,后来发生的2015年“7·3”、“7·19”所谓购房户自主维权的抢房行为,并出现打砸抢行为,侵犯了施工单位的财产权,公安机关应该立案查处。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官员却悄无声息,是不作为。

  第六,如果逸和公司在没有房屋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C2号楼(一层以上房屋为回迁房)的一层房屋(车库和商铺)提前预售给购房户,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为抢房者办理产权登记,涉及到涉嫌犯罪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2014年11月5日长清区政府官员参与强行分房和2015年的“7·3”、“7·19”所谓购房户自主维权抢房时,被抢的房屋都还处在被法院查封的状态之中,这种撕法院封条的行为,违反了《民诉法》102条和《刑法》314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司法解释44条的有关规定,属于妨碍司法公正,挑战司法权威的违法行为,法院应该依据有关规定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政府官员参与的强行分房和后来的购房户的两次抢房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110处警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对上述抢房行为和夹杂其间的打砸抢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罚处理。

王才亮最后强调:依法治国,需要违法必究。若违法不究,则是鼓励违法,也是对守法者的不公,将严重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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