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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风和日丽热力有限公司燃用高污染燃料被罚款36875元

  • 2023-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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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商网4月2日讯  近日,本网通过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获悉,青岛风和日丽热力有限公司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被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青岛风和日丽热力有限公司燃用高污染燃料被罚款36875元

据青环罚字〔2023〕10005号显示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2月8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济南东路69号的青岛风和日丽热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集中供热项目现场正在生产,已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主要燃料为生物质燃料,配套建设的多管除尘、布袋除尘、双碱法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3#锅炉(40吨)正在运行,3#锅炉上料口内及运输燃料的铲车内存有煤炭,燃料库内现场存放约400吨煤炭,锅炉运行中控室在线数据为达标排放。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本机关管辖,且在追诉时效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2〕13号)(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1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事实为设施已建成投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情况为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且规范使用、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依次为5、1、1,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依法配合调查、性质为小型企业、违法次数为1次,修正因素裁量等级依次为-1、0、-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对青岛风和日丽热力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青岛风和日丽热力有限公司燃用高污染燃料被罚款36875元

企查查显示,青岛风和日丽热力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6月27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济南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为张俊杰。经营范围包括热力工程设计、施工,热力设备研发、生产,供热。该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被多次处罚。(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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